【“鱼”法同行】高中生体育课踢足球受伤,谁该担责?
足球运动是学校体育课程中的一个常规项目,那么学生在参加体育课的足球运动中受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期,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相关案件,将此类情形的法律关系及权责问题作出明确析定。
案情回顾
原告小陈与被告小梁是同班同学,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上组织同学热身活动,并告知安全事项后,双方与其他同学自行进行足球运动。小陈与小梁在争夺足球的过程中发生冲撞,小陈的左肩和小梁的右肩撞在一起,小陈自行下场短暂休息,之后继续踢球。下课后小陈前往医务室检查,校医检查疑是锁骨骨折,随后告知班主任,班主任随即联系家长,家长带小陈入院治疗,确诊锁骨骨折(左侧)。
受伤的小陈认为,小梁作为守门员故意猛力向前冲撞小陈左肩,造成小陈当场受伤后住院治疗。同时学校作为足球运动课堂的组织者和教育、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小陈起诉至鱼峰法院,要求小梁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柳州某中学在庭审中辩称,小陈已年满16周岁,对足球运动中的规则、风险具有相应的认知、控制能力,在运动中因合理碰撞而受伤,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同时小陈在受伤后,未及时停止足球运动,未向老师报告也未到医务室就医,反而继续踢球,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学校在体育课前组织全体学生进行热身活动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且事发后及时积极救助,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及救助义务。
被告小梁及其监护人表示,小梁在足球运动中遵守规则,没有故意冲撞小陈。足球运动是一个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运动过程当中场上队员之间互相对抗、身体碰撞产生伤害属于正常现象,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法院裁判
鱼峰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①柳州市某中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②被告小梁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梁以及其他几位同学在体育课上自行组织足球运动,柳州某中学体育老师课前已经组织学生进行了热身并告知安全事项。原告小陈受伤后并未告知体育老师,课后到校医务室进行检查,校医务室初步检查后第一时间便告知了原告小陈的班主任,班主任又及时通知了原告小陈的家长,没有加重原告小陈的伤情。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在本次体育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小陈作为高中生,对于足球比赛存在的运动风险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平。原告小陈认为被告小梁作为守门员,其冲撞的行为不符合足球规则守门员扑球的操作要求,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法院认为,被告小梁作为一名高中生,并未受过专业的足球训练,不能苛责要求被告小梁以专业足球运动员的方式扑球,否则学生们在进行体育竞技运动时会畏手畏脚,长此以往会打击学生参与体育比赛、锻炼身体的积极性。因此被告小梁作为足球比赛的参与者,在主观上并无伤害原告小陈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存在故意冲撞的情形,对于原告小陈受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鱼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图源网络 侵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体育课属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应由学校举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学校完成举证责任之前提下,再对“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本案中,学校于体育课前已经组织学生进行了热身并告知安全事项,且得知受害人伤情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即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无需担责。那么与受害人共同参加足球运动的参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案事实表明,被告小梁仅系未受过专业的足球训练的高中生,若以原告诉称未以“专业足球运动员的方式扑球”作为被告小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认定,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立法目的不符,且学生们在进行学校组织的体育竞技运动时本应积极参与,才能实现锻炼身体、健康身心的目的,而不能简单以各类运动的专业性标准对学生予以苛求,长此以往会打击学生参与体育比赛的积极性。
此案提醒我们,对于学生而言,在参与体育锻炼特别是对抗性强的项目时,要充分认识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对于学校而言,既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也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各项活动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
原标题:《【“鱼”法同行】高中生体育课踢足球受伤,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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